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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村民建房必须经县级建设部门审查
作者:丹凤县    新闻来源: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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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为规范农村村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,陕西省近日实施《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》,要求村民建房由县级建设部门审查并出具选址意见书。

按照要求,今后凡是在农村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和基础设施、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应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,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,报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,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,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。基础设施、公共设施及工商企业生产经营设施项目,在开工前需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。

投稿:dflyh@sina.com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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